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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无交付凭据,男子因此败了官司

福建漳平林兄与小林(均为化名)因一笔巨额借款起了纷争,原告林兄将小林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小林偿还39.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可是只因林兄只有借条,无其他证据证明巨款已经交付,却败了官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林兄的诉讼请求。判后,林兄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林兄诉称:2013年5月,被告小林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房产证交予原告保管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一次性向原告借现金39.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双方约定1年内还清。可是,眼看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借款,原告为此将小林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兄为了证明自己和小林借款的事实,仅向法庭出示了1张借条。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述其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储蓄存款20万元,同时向亲友拆借人民币19.5万元,故其具备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

  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能力,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事后,原告明确表示无法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林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仅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就有6件,涉案总金额达到120万元之多,且被告小林交给原告的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与被告小林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但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及原告本人的现金出借能力,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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