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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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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呈现井喷式发展,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这不免引发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此之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主要的法律条文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到,该解释距今已有近25年时间,其滞后性不言而喻。相较于2013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最高院此次通过的司法解释有较大调整。我们发现关于网贷的内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了实质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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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平台首度纳入司法解释


    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增加至2028家,单日成交额超过10亿元,参与投资的人数接近10万人。与此同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也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从去年的每月10余家到今年的每月上百家,累计出问题的P2P平台已有近千家。彼时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引发的问题却在不断发酵。此番最高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专设一条用于指导各地法院解决与P2P平台相关的案件或纠纷。《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之外,“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P2P平台居间地位的判断方法。

    此外,对于部分非法P2P平台,或者说打着P2P旗号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之实的网站或平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款规定除了让投资人服下了一颗定心丸外,P2P行业的从业者也颇感兴奋,认为这是继央行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于P2P借贷的一种认可。


2、企业间借贷得到有条件的认可


   在此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创业潮”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在银行业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不少企业的救命稻草。而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后果,实践中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等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资金拆借的实质。   


    此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开篇第1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同时,第11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企业间融资的放开,并不绝对,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予以保护。


   如若企业以借贷为主业,而非短期偶然的资金周转,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符合《规定》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3、利率规制:超过36%才算是“高利贷”


    利率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头戏。此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直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P2P网络借贷的实务中,从业者也都心照不宣地按照四倍上限规定利率,甚至是平台的居间服务费也控制在四倍以内。


    此次司法解释就利率问题重新明确,《规定》第26条第1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说来,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24%受保护,超出36%的可退还,介乎24%-36%的,属于“模糊地带”,纯靠自觉自愿,不论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还是借款人要求退还,任何一方起诉至法院都不受保护。


   此司法解释,对于一度低于年利率20%或24%的主流P2P平台来说,它们平台上的借款项目回报率有了一定的上浮空间,而对于那些高于年利率24%的P2P平台来说,则可以“借坡下驴”适当降低利率水平,降低平台运营风险,还能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贷吸引投资者的平台发展。


4、配套规定具体且明确


   此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4种借款人可不支付利息的情形,以及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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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露”的喜事,我们依稀看到,国家政策、监管规则、司法解释等的出台,在不断规范着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界限越发清晰,监管越发阳光,成长的速度和成果也越发可期待。


文章编辑:北方猎人北京要账公司  http://www.bflr00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