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没有拿到钱 被判偿还债务
两名某县籍老板是多年好友,最近,他们因一张借条打官司而拉爆关系。这张借条上的金额是35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借款者支付对方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某(化名)是某县人,目前是广东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大他一岁的某县老乡邱某(化名),当年扛着一把锯子独闯深圳,后来在深圳和某县做起投资以及房地产等生意。两人是多年好友。
邱某告诉记者,因资金需要,他曾向好友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3500万元的借条。昨天,记者看到,这张极其普通的“天价借条”系打印而成,在重要数据处均盖有借款人邱某的手印。这张写于2011年2月24日的借条称,邱某及妻子欠李某借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900万元。
借条还约定,邱某在2011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按月息2%计算资金利息。
朋友并没借钱给他?
邱某介绍说,当时借李某的这笔债,主要是想用于投资开发水电站作为资金。他说,借条出具后,对方的钱却一直没有到位。“我几乎天天都在催他付款,没想到钱不但没有得到,反而等来的却是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邱某沮丧地说。
原来,李某见邱某夫妻俩在出具借条后,没有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在2011年3月30日前归还他的首笔借款本金2000万元,便于次日将好友邱某告上市二中院,请求判决邱某夫妻俩立即偿还他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500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还款利息,要求邱某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立案后,市二中院对邱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审判还3500万元
2011年9月25日,此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法官认为,邱某夫妻俩对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有效。
同年11月14日,市二中院一审宣判,判决由邱某夫妻俩偿还李某3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判邱某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邱某不服,遂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3日,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邱某夫妻俩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邱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终审判决,邱某依旧不服。昨天,他称自己数年打拼起来的财产已被保全,面临强制执行,他打算请求检方抗诉或法院申诉。
庭审焦点
到底借钱了吗?
今年3月7日上午,此案二审在某某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要债公司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邱某称自己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收到钱。在庭上,他说,如果李某支付了他们这笔钱,那么这笔巨额借款当时到底是以现金支付的,还是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呢?庭审时,李某未能出示直接证据。
但北京要账公司认为,邱某夫妻俩给李某出具的借条上曾注明:债务方与李某之间以前发生的银行汇款单、借条、收据全部作废,自行当面销毁,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没有异议,且借条中还注明“此借条中确定的金额双方反复核对无误,双方都不存在任何异议”。法院由此认为,由于该条款的约定,李某不能提交相关凭证具有合理性。以此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邱某夫妇欠李某3500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