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债公司-债主(债权人)未必是真正受害者
“债主”、“债权人”是否可以和“受害人”、“受害者”划等号?如果是不切实际的、想当然的回答,会是肯定的。而务实、客观的、切合社会复杂现实的回答,显然只能是否定的。后者才是正确的。本文试图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债主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必然是受害者。可在现实生活中,可谓无奇不有。有的债主是正常借钱给别人用、帮助别人解决经济应急或者物质急需的人(如借粮、借用具等等)的人或者是别人欠着他们的款项或财物的人,这类债主或者债权人,就必然是受害者。
然而,另外一种“债主”、“债权人”是,用欺骗的方法让别人写“债务依据”,或者用威胁的方法让别人写“债务依据”,还有在所谓的债务人没有意识的情况下产生所谓“债务依据”。如用写好的或打那好的《欠条》、《收条》、《承诺》、《说明》、《合同》、《协议》、“议定”等等债权债务文书给醉酒的人或者睡着的、根本没有思考、决定意识的人按指印。有的故意歪曲事实,把不是债务人的人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成债务人,以此侵害所谓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类所谓的“债主”、“债权人”,就不是真正的“债主”、债权人”,更不是真正的“受害人”、“受害者”。他们就只能是加害人、侵害人、不法分子。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讨债服务工作者,都必须注意慎重识别“假冒的债主”、“假冒的债权人”。维护真正受害的“债务人”。千万不要助纣为虐,不要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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