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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不能对次债务人诉讼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B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A 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 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


  [分歧]


  本案中,A公司能否在法院对B公司的执行期间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定,A公司可以C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其代为偿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 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具备代位权起诉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公司的执行尚未终结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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