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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讨债,要债公司详解电子数据证据应具备几下几点
1.电子数据的取得。首先,电子数据的取得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取证主体利用科技手段。其次,应当对取得的电子数据做原件认定。根据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5条之规定可知只要数据电文内容的未被更改且完整则可以被认定为原件,而并非该电文本身必须是初次生成以及初次被固定。该条文中的“数据电文”可作广义的理解为电子数据,故能够证明电子数据从获取到作为证据出示的过程中未被删改,则可以认定该证据满足原件形式要求。
2.电子数据的储存。电子数据的保存包括两方面:电子数据本身和其所依托的介质。
3.电子数据分析阶段。在检验分析时,应当尽量以原数据的备份数据作为检验分析的对象,避免对原始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及真实性造成影响。